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41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新臺幣(下同)1,
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費及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黃賢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陳蓉柔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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