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38號原告 黃米茂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駿泳 即 林傳劉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書記官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