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聲繼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繼字第26號聲請人 徐加胜 代理人 劉莉莉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海基會認證之聲請人大陸地區戶籍資料(常住人口登記卡、居民身分證)。
二、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海基會認證之聲請人親筆簽名及蓋章之聲明繼承狀。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書記官孫曉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