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581號
債權人 康德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方豐田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求金額84000元之計算方式(113年8月至114年2月未有14期)。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581號
債權人 康德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方豐田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求金額84000元之計算方式(113年8月至114年2月未有14期)。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