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40號原告 黃宗元 訴訟代理人簡詩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共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全體被告即上開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三、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五、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書記官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