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7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725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債務人 林亨儒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肆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陸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91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民國91年05月02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一)消費本金:新臺幣152,670元。
(二)利息計算:新臺幣40,352元。
(三)逾期費用:新臺幣6,472元。
(四)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債務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91年05月02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