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譚怡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104年度執聲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103年度緩字第35號被告譚怡玫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緩起訴處分1年期滿,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等扣押物共181件(含採證2件,保管字號為士林地檢署102年度保管字第3203號),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再按商標法第98條規定之沒收,乃絕對沒收原則之規定,除證明已滅失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有無查扣,均應予以沒收,無審酌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6
2號判決參照)。從而,依前揭說明,此既屬「專科沒收」之規定,且不以屬於犯人所有為限,自應予以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被告譚怡玫前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835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02年12月23日起至
103年12月22日止,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102年度偵字第8357號卷第65頁至第67頁、本院卷第3頁),本院亦核閱上開偵查及緩起訴執行卷宗確認無訛。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HelloKitty」、「MyMelody」商標圖樣之浴衣等商品共181件,係被告於前開案件中刊登販賣之物品,並為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所註冊商標之仿品,而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等節,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認不諱(見前揭偵卷第2頁至第5頁、第51頁至第53頁),復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露天拍賣網頁列印畫面、郵政國內匯款執據、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影本、IP位置查詢資料、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共6張、仿品蒐證照片共2張在卷可佐(見偵查卷第40頁至第47頁、第20頁至第29頁、第32頁至第33頁、第35頁、第8頁至第11頁、第13頁至第15頁、第30頁),足認上開扣案物應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之侵害商標權物品,即為專科沒收之物無訛,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靖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白瑋伶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附表:
┌──┬────────┬───────┬───┐│編號│仿冒商標│商品│數量│├──┼────────┼───────┼───┤│1│「HELLOKITTY」│浴衣套組│66件│├──┼────────┼───────┼───┤│2│「HELLOKITTY」│上衣│46件│├──┼────────┼───────┼───┤│3│「HELLOKITTY」│短袖衣褲套組│18件│├──┼────────┼───────┼───┤│4│「HELLOKITTY」│褲子│36件│├──┼────────┼───────┼───┤│5│「HELLOKITTY」│褲襪│12件│├──┼────────┼───────┼───┤│6│「HELLOKITTY」│帽子│1件│├──┼────────┼───────┼───┤│7│「MyMelody」│長袖衣褲套組│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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