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0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09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5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等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
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溫祖明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年3月12日│99年3月12日│99年5月10日│││││││││││├───────┼─────────┼─────────┼─────────┤│偵查(自訴)機│桃園地檢99年度毒偵│桃園地檢99年度毒偵│桃園地檢99年度毒偵││關年度及案號│字第1318號│字第1318號│字第2504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835│99年度審訴字第835│99年度審訴字第1532││事││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6月30日│99年6月30日│99年8月27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835│99年度審訴字第835│99年度審訴字第1532││判││號│號│號││決├────┼─────────┼─────────┼─────────┤││確定日期│99年6月30日│99年6月30日│99年8月27日│├──┴────┼─────────┴─────────┼─────────┤│備註│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