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智簡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智簡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建勲
呂鍇翰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8928號),因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廖建勲共同明知為他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品,透過網路方式而販賣,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呂鍇翰共同明知為他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品,透過網路方式而販賣,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茲補充如下:
(一)本案關於被告「 廖建勳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廖建勲」。
(二)本案犯罪事實部分補充:呂鍇翰或自行,或與廖建勲共同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1年11月初起,陸續向大陸淘寶網販入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後,旋利用設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之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並使用「megomegogo」帳號登入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張貼販賣仿冒上開商標圖樣商品之訊息,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標購,或撥打網站上所載電話與呂鍇翰或廖建勲聯繫相關事宜,且由呂鍇翰提供其不知情之妻林佳慧所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水湳簡易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買家匯款之用,而以高於進價約新臺幣150元至980元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人牟利,以此方式侵害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之商標專用權,迄遭查獲為止已售出
4、5件仿冒商品。並更正扣案仿冒商標商品所侵害之商標專用權如本判決附表所示。
(三)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廖建勲、呂鍇翰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本院102年聲搜字001407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保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高雄分隊扣押物品目錄表、YAHOO!奇摩拍賣會員帳號資料及IP登入記錄(附於警卷第16至21頁、第58至67頁);日商本田技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資格證明(附於102核退927偵查卷第23至25頁);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高雄分隊偵查報告(附於本院102聲搜1407卷第3頁)」。
二、查本件被告廖建勲、呂鍇翰係意圖營利而以高於進價之價格,透過網路陳列、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並已售出部分仿冒商標商品而得利乙節,業據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其等所為應已該當於商標法第97條規定之販賣行為,故核被告廖建勲、呂鍇翰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2人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物品罪嫌,容有未洽,惟因與本院所認定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屬同一論罪法條,且彼此間有吸收犯之法律關係,尚無援引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予以變更起訴法條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要旨參照)。亦即所謂「集合犯」,係指立法者所制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即預定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犯罪而言。故是否集合犯之判斷,客觀上應斟酌法律規範之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必然反覆實行之常態及社會通念等;主觀上則視其反覆實施之行為是否出於行為人之單一犯意,並秉持刑罰公平原則,加以判斷之(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6962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被告2人或共同,或由被告呂鍇翰自行自101年11月初起至102年5月17日為警查獲時止,多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皆出於被告等之一個犯意決定,且客觀上其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均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且觀諸商標法所明定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之構成要件文義,得憑以認定立法者本即預定該犯罪之本質,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集合犯行,故被告2人多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舉措,應評價認係包括1罪之集合犯。原公訴意旨雖僅就被告2人自102年2月10日起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犯行部分提起公訴,而未敘及被告2人其餘非法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犯行,惟此部分既與已經提起公訴且經判決有罪部分間,具有一罪關係,已詳如前述,當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四、爰審酌被告2人販賣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造成商標權人之損害匪淺,間接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對商標權人潛在市場利益之侵害非小;惟被告2人犯後已知坦承犯行,並已與德商拜耳汽車廠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及主動賠償德商 戴姆 勒股份有限公司象徵性賠償金,上開
2公司之代理人且分別具狀表示不再追究被告等之法律責任,請求從輕量刑,或尊重本院予被告等自新機會等情,有刑事陳報狀2份在卷可憑,足認被告2人犯後態度尚佳;暨考量被告2人分別參與本案犯行之期間,陳列、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所獲之利益,及其等之素行非佳(參其2人前案紀錄表)、被告廖建勲為專科畢業、被告呂鍇翰則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被告2人家庭經濟狀況均為勉持之生活狀況(參其2人之警詢筆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本件係於被告2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3項規定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處刑,依同法第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被告2人均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玉堂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仿冒商品名稱│數量│商標註冊│商標權人│││││/審定號││├──┼─────────┼───┼────┼──────┤│1│HONDA鑰匙圈│8個│00000000│日商本田技研│├──┼─────────┼───┤00000000│工業股份有限││2│HONDA黏貼標誌│21個│00000000│公司│├──┼─────────┼───┤│││3│HONDA安全扣環│4個│││├──┼─────────┼───┤│││4│HONDA鑰匙包│5個│││├──┼─────────┼───┤│││5│HONDA汽嘴蓋│32個│││├──┼─────────┼───┼────┼──────┤│6│BENZ鑰匙包│7個│00000000│德商 戴姆勒 股│├──┼─────────┼───┤00000000│份有限公司││7│BENZ鑰匙圈│5個│00000000││├──┼─────────┼───┤00000000│││8│BENZ黏貼標誌│47個│00000000││├──┼─────────┼───┤00000000│││9│BENZ輪圈蓋│13個│00000000││├──┼─────────┼───┤00000000│││10│BENZ汽嘴蓋│20個│││├──┼─────────┼───┤│││11│AMG煞車卡鉗│2個│││├──┼─────────┼───┤│││12│AMG安全扣環│2個│││├──┼─────────┼───┼────┼──────┤│13│BMW汽嘴蓋│32個│00000000│德商拜耳汽車│├──┼─────────┼───┤00000000│廠股份有限公││14│BMW鑰匙圈│1個││司│├──┼─────────┼───┤│││15│BMW鑰匙包│10個│││├──┼─────────┼───┤│││16│BMW黏貼標誌│59個│││├──┼─────────┼───┤│││17│BMW輪圈蓋│4個│││└──┴─────────┴───┴────┴──────┘【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2年度偵字第18928號被告廖建勳男3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呂鍇翰男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西屯區永安里西屯路3段166
之26號2樓之3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商標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建勳、呂鍇翰分別為風格時尚國際有限公司之前後任負責人,其等均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註冊審定號「HONDA」、「BENZ」、「AMG」、「BMW」等商標及圖樣,分別係日商本田技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德商戴姆勒股份有限公司、德商拜耳汽車廠股份有限公司(下各稱為本田公司、戴姆勒公司、拜耳公司)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各種汽車0組件、鑰匙包、鑰匙圈等專用商品,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間,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此等註冊商標之商品,或將此等商品陳列及販賣。且廖建勳、呂鍇翰均明知其等以新臺幣(下同)100元至600元不等價格向大陸地區淘寶網站購得之如附表二所示汽車零組件、鑰匙包、鑰匙圈等物品,均係未得商標專用權人同意,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上開註冊商標之仿冒商品,竟共同基於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2年2月10日起,利用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之電腦設備連結雅虎拍賣網站,共同使用「megomegogo」帳號,張貼陳列販賣仿冒上開商標圖樣商品之訊息,供不特定人下標,以此方式侵害上開商標權人之商標權。嗣經警上網查詢發現,並於102年5月17日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搜字第1407號搜索票,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品。
二、案經戴姆勒公司委由 劉騰遠 律師、 莊惠萍 律師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呂鍇翰於警詢及偵查│全部犯罪事實。│││中之供述││├──┼───────────┼────────────┤│2│被告廖建勳於警詢及偵查│被告否認有與被告呂鍇翰共│││中之供述│犯本案,惟其先後供述不一││││,且有下列事證可證其所辯││││不足採信。│├──┼───────────┼────────────┤│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本田公司、戴姆勒公司、拜│││料檢索服務│耳公司就附表一所示之註冊││││審定號分別享有商標專用權││││。│├──┼───────────┼────────────┤│4│雅虎奇摩拍賣網站網頁資│被告呂鍇翰、廖建勳共同經│││料│營本件網路拍賣仿冒商品之││││事實。│├──┼───────────┼────────────┤│5│拜耳公司之鑑定書、戴姆│如附表二所示之汽車零組件│││勒公司之鑑定報告、本田│、鑰匙包、鑰匙圈等商品,│││公司之鑑識證明書及相關│均係仿冒商品之事實。│││採證照片││├──┼───────────┼────────────┤│6│IP查詢用戶申裝資料、通│於102年5月17日搜索當日,│││聯調閱查詢單│0000-000000號電話登記使││││用人及IP用戶仍為被告廖建││││勳之事實。│├──┼───────────┼────────────┤│7│廣州加達國際快遞單據│收件人為被告廖建勳之事實││││。│├──┼───────────┼────────────┤│8│風格時尚國際有限公司之│被告廖建勳原為風格時尚國│││登記資料│際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於││││102年5月31日始退股,並變││││更被告呂鍇翰為負責人。│├──┼───────────┼────────────┤│9│本署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被告廖建勳於臺中市西屯區│││書之送達證書│環中路2段1233號之址親自││││收受該通知書,足認被告辯││││稱其已返回北部工作與事實││││不符。│├──┼───────────┼────────────┤│10│搜索扣押筆錄│警方於102年5月17日前往臺││││中市西屯區環中路2段1233││││號搜索之情形且被告廖建勳││││在場之事實。│└──┴───────────┴────────────┘
二、核被告呂鍇翰、廖建勳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嫌。被告2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2人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前開數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罪處斷。至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併請依同法第98條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檢察官廖梅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書記官張智翔所犯法條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一┌─────┬─────────────────┐│商標權人│註冊號│├─────┼─────────────────┤│本田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戴姆勒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拜耳公司│00000000、00000000│└─────┴─────────────────┘附表二
┌──┬─────────┬───┐│編號│仿冒商品名稱│數量│├──┼─────────┼───┤│1│HONDA鑰匙圈│8個│├──┼─────────┼───┤│2│HONDA黏貼標誌│21個│├──┼─────────┼───┤│3│HONDA安全扣環│4個│├──┼─────────┼───┤│4│HONDA鑰匙包│5個│├──┼─────────┼───┤│5│HONDA汽嘴蓋│32個│├──┼─────────┼───┤│6│BENZ鑰匙包│7個│├──┼─────────┼───┤│7│BENZ鑰匙圈│5個│├──┼─────────┼───┤│8│BENZ黏貼標誌│47個│├──┼─────────┼───┤│9│BENZ輪圈蓋│13個│├──┼─────────┼───┤│10│BENZ汽嘴蓋│20個│├──┼─────────┼───┤│11│AMG煞車卡鉗│2個│├──┼─────────┼───┤│12│AMG安全扣環│2個│├──┼─────────┼───┤│13│BMW汽嘴蓋│32個│├──┼─────────┼───┤│14│BMW鑰匙圈│1個│├──┼─────────┼───┤│15│BMW鑰匙包│10個│├──┼─────────┼───┤│16│BMW黏貼標誌│59個│├──┼─────────┼───┤│17│BMW輪圈蓋│4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