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2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72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723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楊新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叁萬捌仟壹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新玉於民國104年10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4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10月19日起至民國111年10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9.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6月21日止累計378,77
6元未給付,其中368,914元為本金;8,578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楊新玉於民國104年02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740,00
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2月12日起至民國111年02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5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6月21日止累計559,395元未給付,其中555,196元為本金;3,699元為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723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楊新玉│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06%│││368914││6月22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楊新玉│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57%│││555196││6月22日││計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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