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37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371號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姚凱文

債務人 黃俊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關於「一、…新臺幣(下同)732,749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一、新臺幣(下同)732,748元,...」。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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