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6年度岡小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岡小字第3號
原   告 二高愛蓮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4月11日上午9時59分上
午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官陳業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吳永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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