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86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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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8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8627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非訟代理人 劉威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天賜 (即 黃美芬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黃美芬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被繼承人黃美芬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三、被繼承人黃美芬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四、被繼承人黃美芬所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書記官張美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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