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3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3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3776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法定代理人 翁世雄 非訟代理人 吳清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TJUNGMIESANG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50
0元,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釋明相對人TJUNGMIESANG與勞動契約上所載勞工姓名TJUN
GMEISANG之同一性。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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