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輔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改定輔助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輔聲字第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改定輔助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婉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書記官劉文松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輔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改定輔助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輔聲字第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改定輔助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婉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