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2樓上列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0月4日間犯如附表所載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張靜琪法官陳宏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肇事逃逸罪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得抗告。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過失致死│肇事逃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4年10月04日│94年10月04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94年偵字第3581號│94年偵字第3581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5年交上訴字第876號│95年交上訴字第876號││實├──────┼──────────┼──────────┤│審│判決日期│95年06月01日│95年06月01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5年交上訴字第876號│95年台上字第401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年06月01日│95年07月20日│├─┴──────┼──────────┼──────────┤│所犯法條│刑法第276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4│││││├────────┼──────────┼──────────┤│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又15日│├────────┼──────────┼──────────┤│備註│││└────────┴──────────┴──────────┘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