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97號上訴人成功板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士平林文川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柄宏 等間因101年度重訴字第97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478,5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4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書記官黃心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