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767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所示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其中附表編號1、2、4之犯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附表編號3、
5、6之犯罪,應執刑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分別就附表編號1、2、4之犯罪及附表編號3、5、6之犯罪所處之刑,各定其應執行之刑,另聲請就附表編號3、5、6之犯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
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談虎法官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罰金│││││已執畢)││├────────┼────────┼────────┼────────┤│犯罪日期│89.11月初至│90.3.19│91.6.30至│││90.3.19││91.7.4間某時點│├────────┼────────┼────────┼────────┤│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89年毒偵│桃園地檢90年偵字│桃園地檢91年毒偵││年度及案號│字第6587號、90年│第4999號│字第1694號│││毒偵字第1135號、│││││90年毒偵緝字第│││││158號│││├───┬────┼────────┼────────┼────────┤││法院│桃園地院│臺灣高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90年易字第1381號│90年上訴字第3407│91年易字第1550││事實審│││號│││├────┼────────┼────────┼────────┤││判決日期│90.7.24│90.12.5│91.10.18│││││││├───┼────┼────────┼────────┼────────┤││法院│桃園地院│臺灣高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90年易字第1381號│90年上訴字第3407│91年易字第1550號││判決│││號│││├────┼────────┼────────┼────────┤││判決│90.10.15│91.1.10│91.11.23│││確定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0條第2項│├────────┼────────┼────────┼────────┤│合於民國96年犯罪│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傷害│偽造印文││││││├────────┼────────┼────────┼────────┤│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0.9.30至│91.4.10│91.7.4│││90.10.2│││├────────┼────────┼────────┼────────┤│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91年毒偵│桃園地檢91年偵字│桃園地檢91年偵字││年度及案號│字第1155號│第799號│第799號│├───┬────┼────────┼────────┼────────┤││法院│桃園地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91年訴字第979號│92年上易字第2684│92年上易字第2684││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91.10.29│92.10.29│92.10.29│├───┼────┼────────┼────────┼────────┤││法院│桃園地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91年訴字第979號│92年上易字第2684│92年上易字第2684│││││號│號││├────┼────────┼────────┼────────┤││判決│91.11.29│92.10.29│92.10.29│││確定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277條第1項│刑法第217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合於民國96年犯罪│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5月15日│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15日││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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