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57號債權人台東縣池上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業榮 債務人 林吳秀蘭
林文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元及新臺幣貳拾萬陸仟陸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林吳秀蘭邀同其餘債務人林文正為保證人向聲請
人借款二筆:1.新臺幣30萬元整,借款期間自107年01月24日起至112年01月24日止,每月1期分6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約定利息按年息1.29%計息,嗣後如遇利率調整則貸款利息自利率調整日起改按新利率計息(目前利率1.04%);逾期六個月內按農業金庫基準利率2.427%,逾期六個月以上按本會基準利率2.84%計付。2.新臺幣30萬元,借款期間自108年03月05日起至113年03月05日止,每年1月及8月平均攤還本金,利息按借款餘額計付,約定利息按年息3.8%計息,嗣後如遇利率調整則貸款利息自利率調整日起改按新利率計息(目前年息3.55%)。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
㈡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㈢債務人林吳秀蘭應於每月24日及每年01月05日及08月05日
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10年01月24日及110年01月0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依授信約定書中第六條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70,000元110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2.427%,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本會基準利率年息2.84%計算。110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2206,658元110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3.55%110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