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64號原告 黃煥然 被告 黃建祥
蔣孟言 卓逸凡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01號重傷害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嘉年
法官程明慧法官張文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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