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78號原告 蔡文政
洪貴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叙叡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星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翁敏傑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下列資料到院,特此裁定。
一、坐落屏東縣○○鎮○○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729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均應含他項權利部,姓名欄勿遮隱)。
二、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6429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蔡文政,均應含他項權利部,姓名欄勿遮隱)。
三、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6400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洪貴英,均應含他項權利部,姓名欄勿遮隱)。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書記官尤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