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30號聲請人英文雄
英文榮英美惠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尚敏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被繼承人 英陳玉春 所遺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08年11月1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8年11月1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9年5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同年月20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股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3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日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8-NY-0000000-0││1│9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