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207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2079號
原   告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原告因請求給付保全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蘴稼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
,2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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