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水土保持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23號原告 曹永煜
曹宗熙 龍姿伊 黃雅容 被告嘉義縣政府代表人 張花冠 上列當事人間水土保持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茲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本件裁判費(如原告僅依該項後段繳納新臺幣二千元,嗣經法院認定非屬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則應再補繳差額),逾期不補正,即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唐一侼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書記官黃妍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