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偽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37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縣榮民服務處間請求確認遺囑真偽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四千五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書記官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