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4年度六簡字第41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六簡字第四一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五0
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失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
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証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七十四條第三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三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林秋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一    日
書記官張瑛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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