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1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2153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
乙○○被告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參萬玖仟肆佰柒拾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原告對被告丙○○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被告甲○○應負給付責任。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仟捌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丙○○於民國94年11月4日邀同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約定借款金額、期間、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均如附表二所示。詎被告丙○○未按期繳納本息,依約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餘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而被告甲○○為本件借款之保證人,依法應負保證人之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保證之法律關係,並聲明求為命被告丙○○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之判決,而被告甲○○則於原告就丙○○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負給付責任之判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亦為同法第739條及第740條所明定。
五、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住宅貸款契約1紙、帳務明細1紙、放款中心利率查詢1紙等為證,本院依上開貸款資料所載保證、借款金額、清償期限、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等情事為審核結果,確與原告所述之事實相符。而被告2人均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後,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準備書狀就上開情事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而被告甲○○既為被告丙○○向原告借款之保證人,原告倘就被告丙○○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自得向被告甲○○請求清償。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丙○○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及請求被告甲○○於原告對被告丙○○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應就上開本息及違約金應負給付責任,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原告全部勝訴,其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5,
840元,應由被告負擔。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書記官吳良美附表一┌──┬──────┬──────┬──────┬──────┬──────────────┐│編號│應給付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539,470元│97年2月4日│年息3.89%│97年3月5日│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附表二┌──┬────┬────┬──────┬─────┬───────┬────────┬─────┐│編號│借款人│保證人│借款金額│借款期間│約定利息│約定違約金│最後繳息日│├──┼────┼────┼──────┼─────┼───────┼────────┼─────┤│1│丙○○│甲○○│590,000元│94年11月4│按原告公告指數│逾期清償在6個月│97年2月3日││││││日起至114│型房貸指標利率│以內,按左列利率│││││││年11月4日│加1.37%計息。│10%,逾期清償在│││││││分240期平│計算(本件違約│6個月以上,其超│││││││均攤還本息│時之利率為2.52│過6個月部分,按│││││││,如一期不│%,加計1.37%後│左列利率20%計算│││││││履行,即喪│,為3.89%)││││││││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