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53號上訴人即被告 温文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蕭秀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2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6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其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書記官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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