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756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相 對 人 曾任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任成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5,277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