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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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9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登元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肇事逃逸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登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登元因肇事逃逸等案件,原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7日以110年度聲字第3224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受刑人於假釋前犯公共危險罪案件,假釋期間經本院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先前經法務部於110年10月7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並經本院於110年10月19日以110年度聲字第3752號裁定重核假釋付保護管束,後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業經法務部於111年1月17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昱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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