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指定親屬會議會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74號聲請人己○○利害關係人丙○○
戊○乙○丁○相對人甲○○上一人監護人己○○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甲○○之親屬會議成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如附表所示人員為禁治產人甲○○之親屬會議成員。
程序費用由禁治產人甲○○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乃以:相對人甲○○(男、民國6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93年3月罹患腦中風合併失智症,現況無處理事務之能力,業經鈞院以93年度禁字第186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惟因禁治產人甲○○之法定親屬會議成員僅餘其胞弟 朱晉生 一人,爰聲請指定聲請人即禁治產人之長子丙○○、姪子戊○、乙○、丁○等四人為禁治產人甲○○之親屬會議會員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93禁字第186號民事裁定影本、同意書5紙、聲明書2紙為證。
二、按禁治產人無民法第1131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民法第113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己○○係禁治產人甲○○之配偶,前曾具狀向本院聲請宣告甲○○為禁治產人,此業經本院以93年度禁字第186號裁定在案,復經本院調閱上開禁治產事件卷宗核閱無誤,而禁治產人甲○○僅餘其胞弟朱晉生為其法定親屬會議會員等情,此經禁治產人甲○○之監護人即聲請人己○○到院供述屬實,並經證人即兩造子女丙○○到庭證述無訛(分見本院95年7月27日、同年8月30日非訟事件筆錄),堪信為真實。是故,禁治產人甲○○之法定親屬會議成員僅有一人,致不能召開親屬會議。為此,聲請人聲請指定丙○○、戊○、乙○、丁○等四人為禁治產人甲○○之親屬會議會員,該等四人亦均表示同意。從而,本院綜上事證,因認本件聲請人聲請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如附表所示人員為禁治產人甲○○之親屬會議成員。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6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志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
書記官鄒秀珍附表:
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苗栗縣○○鎮○○路○○○巷○○弄○○號
戊○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區○○路○○○巷○號4樓
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縣汐止市○○街○○○巷○○號3樓
丁○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區○○路○○○巷○○○弄○○號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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