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簡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簡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基簡附民字第22號原告 周瑞雲 被告 郭麗珠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基簡字第4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藍君宜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書記官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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