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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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3號聲請人中華法定代理人 李百誠 訴訟代理人 朱晏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4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書記官許睿軒┌──────────────────────────────────────────┐│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3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王怡仁 │臺灣中小企│106年10月31日│111,000元│ZF0000000│││││業銀行 嘉新 ││││││││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