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9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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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922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朱柏青 債務人 王雅茹
黃中孚
一、債務人王雅茹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參拾伍萬參仟肆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一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王雅茹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王雅茹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中孚給付之。債務人王雅茹、黃中孚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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