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4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4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476號原告 顧志偉 (地址詳卷)被告 何力顯 (地址詳卷)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9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何力顯被訴傷害案件,原告顧志偉已具狀撤回告訴,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194號判決公訴不受理,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方錦源
法官陳銘珠
法官黃立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書記官黃毓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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