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65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宗長 選任辯護人 張繼圃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查被告陳宗長前經本院訊問後,參酌卷內證據,認被告雖否認犯行,惟有證人之證述、通聯譯文、手機翻拍照片可佐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述與證人證述不符,有串證之可能,又偵查中經通緝到案,依卷內職務報告,被告顯有逃亡之事實,且所犯是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重罪客觀上伴隨高度逃亡可能性,審酌被告所犯及羈押拘束被告人身自由權衡結果,認有羈押被告之必要,自民國109年1月14日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復於109年4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本案尚在審理,且有證人待傳訊,衡酌本案審理進度、被告犯案情節、司法追訴之國家與社會公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仍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原因及必要。是聲請人據前揭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齡玉
法官李欣恩法官蘇品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書記官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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