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00號原告 霍利娟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 律師
孫安妮 律師被告 王慶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71萬4,800元〔計算式:人民幣280萬元×4.541(起訴日即106年6月29日臺灣銀行牌告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1,271萬4,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3,9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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