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98號

原告 林英芳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 林英斌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4,2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17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81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書記官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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