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98號
原告 林英芳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 林英斌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4,2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17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81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