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7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7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7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來枝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榮財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慧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柒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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