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司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聲請人甲○○(即迪必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迪必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時間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八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七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迪必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34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4年4月8日就任為迪必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清算作業無法在期限內完成,爰聲請准展延清算期間6個月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經本院調閱94年度司字第153號案卷查閱無訛,核與法律規定尚無不合,又聲請人自94年4月8日起就任清算人,故本件應准自94年10月8日起續予展延6個月至95年4月7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書記官葉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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