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3號聲請人陸德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對相對人源玉鞋業股份有限公司、丁○○、丙○○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源玉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事項變更登記卡。
二、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