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救字第15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 律師
相 對 人 陳文湧 即乾良鐵工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文湧即乾良鐵工廠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
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分
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
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陳文湧即乾良鐵工廠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本院99年度中勞簡字第86號),聲請人受雇
於相對人,民國(下同)98年10月15日被告將原告予以退保
,無故解雇,由於被告非法解雇原告,且在此期間均未給付
原告工資,聲請人爰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
以本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終止雙方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並
依同法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等,惟聲請人為低收入戶,
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審查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業據聲請人
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審查表、臺中市南區
區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影本各1紙以為釋明。是本件聲請訴
訟救助,核與前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