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重家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原告 林惠貞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明鋒 、 林明正 、 林惠美 、 林惠梅 等間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復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自明。
(二)本件原告以一訴狀提起依被繼承人之遺囑向被告林明鋒及林明正主張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之給付之訴,以及對所有繼承人為分割遺產之形成之訴。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40,526元(計算式:2,821,726+218,800=3,040,526)、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88,000元、訴之聲明第三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67,944元(計算式:13,839,718÷5=2,767,944,元以下四捨五入),合併訴訟標的價額為8,496,470元,依民事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1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8,423元裁判費,原告尚應繳納56,727元。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書記官陳微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