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160號原告林 彭友樺 被告 廖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08年度附民第10號)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伊與被告均為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巷○○弄滿築
社區之住戶(伊與夫 林財源 共同居住於該社區同弄2號3樓之1;被告則與前夫 吳晉德 共同居住於同弄20號4樓)。詎被告因門禁磁扣無法使用一事,對當時擔任滿築社區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之伊心生怨懟,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接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如附表編號3所示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地點及如附表編號1、2、4至8所示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地點,以如附表所示之言詞(均為臺語發音)辱罵伊,足以貶損伊之人格及社會評價,故分別請求被告給付慰撫金如附表「請求慰撫金」欄所示。
㈡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聲明求為判決:⒈被告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⒉原告願供擔保,請宣告准予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㈠伊否認有辱罵原告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
㈡原告目的是要伊錢,原告與伊先生(即前夫吳晉德)有曖昧
,伊罵原告,然後原告要跟伊要錢,原告後來還讓伊家的鑰匙磁扣消磁,導致伊不能回家。伊與伊先生經法院判決離婚後仍繼續同居,伊是在伊先生面前說「如果你要去找那個愛人幹的女人就去找她」、「去那個愛人幹的女人家住就好了」,當時在滿築社區活動中心唱卡拉ok地方,原告、伊、伊先生及其他人等約10人也在場。
㈢伊是因為門禁磁扣無法使用而對當時擔任副主委的原告心生
不滿,所以才辱罵原告。‧‧‧伊明明有交錢,為何要將伊的磁扣消磁,還有因為伊先生的事情,伊才會辱罵她(即原告)。
㈣伊罵人沒有指名,伊只是說她跟伊先生有曖昧,‧‧‧伊是
罵跟伊先生有曖昧的女人,原告說伊罵她(即原告),她就是承認她跟伊先生有曖昧。伊罵是罵給伊先生幹的女人,她就是承認她是被伊先生幹的女人才會說伊是在罵她。伊有精神病,伊沒辦法控制自己等語,資為抗辯。併為答辯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被告 陳明 原告目的是要被告錢,原告與被告先生有曖昧,被告罵原告,然後原告要跟被告要錢,原告後來還讓被告家的鑰匙磁扣消磁,導致被告不能回家;被告是因為門禁磁扣無法使用而對當時擔任副主委的原告心生不滿,所以才辱罵原告。‧‧‧被告明明有交錢,為何要將被告的磁扣消磁,還有因為被告先生的事情,被告才會辱罵原告等語(見本院卷第34、53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78號被告妨害名譽案件卷宗(含本院108年度易字第25號刑事卷宗、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0456、31200號偵查卷宗)內有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0456號偵查卷宗所附之光碟5片之錄音內容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1200號偵查卷宗第41頁勘驗報告內容與所附光碟之錄音內容予以勘驗屬實,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函、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78號刑事判決、民國109年4月15日之勘驗筆錄、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1200號偵查卷宗封面及第41頁勘驗報告、109年4月16日之勘驗筆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1-135頁),且被告亦因此迭經本院108年度易字第25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78號判處被告公然侮辱罪刑確定在案,有上列刑事判決(見本院卷第11-17、115-123頁)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0456、31200號偵查卷宗附卷可稽,堪信為真。矧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之8次公然侮辱行為,足以貶損原告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即妨害名譽),被告之行為既非法之所許,且令原告精神上感受痛苦,被告之行為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利,自屬情節重大,是原告主張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即慰撫金),即屬有據。
㈡按「慰撫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
,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臺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本院斟酌於本件侵權行為(妨害名譽)發生時,原告係年滿57歲,高中畢業,在貿易公司任職,其107年度申報所得約14萬元,財產總額約1,104萬元,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其財產所得資料在卷可憑,原告因被告之上列侵權行為(妨害名譽)致名譽受有損害等情,已如前述,堪認原告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被告於本件侵權行為(妨害名譽)發生時,其係年滿70歲,小學畢業,無業,其107年度申報所得約20萬元,財產總額約70萬元,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其財產所得資料在卷可憑等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及其他情形,認原告分別請求慰撫金賠償(非財產上損失)如附表「請求慰撫金」欄所示,共計200萬元,尚屬過高,應各核減為如附表「應賠償慰撫金」欄所示,共計20萬元,方屬公允。
四、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7年10月27日(見本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0號卷第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惟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指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勿逕送上級法院)。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無庸命補正,逕為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郭德釧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侮辱之對象│侮辱之言詞(均為臺語發│請求慰撫金│應賠償慰撫金││││││音)│(新臺幣)│(新臺幣)│├──┼─────┼─────┼─────┼───────────┼─────┼──────┤│1│107年4月6│被告住處樓│ 林彭友樺 │「幹你娘」、「 肖雞 掰」│50萬元│5萬元│││日17時許│梯間││、「 肖查某 」、「愛人幹││││││││」、「愛人幹查某」│││├──┼─────┼─────┼─────┼───────────┼─────┼──────┤│2│107年5月7│滿築社區中│林彭友樺│「愛人幹」│20萬元│2萬元│││日15時許│庭│││││├──┼─────┼─────┼─────┼───────────┼─────┼──────┤│3│107年7月25│臺灣新北地│林彭友樺│「愛人幹」│20萬元│2萬元│││日│方檢察署偵││││││││查大樓外│││││├──┼─────┼─────┼─────┼───────────┼─────┼──────┤│4│107年7月30│滿築社區大│林彭友樺│「愛人幹查某」、「眾百│30萬元│3萬元│││日│門外警衛室││人幹」、「眾百人幹的查││││││旁邊││某」│││├──┼─────┼─────┼─────┼───────────┼─────┼──────┤│5│107年7月31│滿築社區大│林彭友樺│「愛人幹查某」、「眾百│20萬元│2萬元│││日12時18分│門外警衛室││人幹」│││││許│旁邊│││││├──┼─────┼─────┼─────┼───────────┼─────┼──────┤│6│107年7月31│滿築社區大│林彭友樺│「愛人幹」、「破機掰」│20萬元│2萬元│││日19時23分│門內警衛室│││││││許│旁邊│││││├──┼─────┼─────┼─────┼───────────┼─────┼──────┤│7│107年8月7│滿築社區大│林彭友樺│「愛人幹」│20萬元│2萬元│││日│門外面│││││├──┼─────┼─────┼─────┼───────────┼─────┼──────┤│8│107年8月9│滿築社區警│林彭友樺│「他老婆(按指林彭友樺│20萬元│2萬元│││日│衛室前││)眾百人幹」│││├──┼─────┼─────┼─────┼───────────┼─────┼──────┤│共計│││││200萬元│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