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536號債權人 郭純君 即峻和企業社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宏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供本件之附表(含利息起、迄日)。
㈢本件狀附之客戶對帳請款單,其請款人為峻程機電服務有
限公司,何以由債權人請求?請提出相關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書記官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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