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調補字第33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間確定界址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
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