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8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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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8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政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9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政偉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政偉因竊盜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已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秀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附表:受刑人蘇政偉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107年8月4日│107年8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2020號│偵字第2492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22│108年度簡上字第9││事實審││3號│號││├────┼────────┼────────┤││判決│107年10月31日│108年2月26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22│108年度簡上字第9││判決││3號│號││├────┼────────┼────────┤││判決│108年3月25日│108年2月2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974號│執字第894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