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4號原告 陳智馨
李宜靜 王文成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 律師被告拿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先位聲明為請求確認拿雲公寓大廈民國112年10月11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如「甲證10」之第1至5號決議無效;備位聲明請求確認拿雲公寓大廈民國112年10月11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如「甲證10」之第1至5號決議應予撤銷。本件先、備位聲明皆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涉訟,且原告倘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無從計算,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又原告數個訴訟標的但應為選擇,應以先、備位訴訟標的價額較高者定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書記官施怡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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