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93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鑫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寬常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CHANTHACHON,SARANY
A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CHANTHACHON,SARANYA發支付命令,惟因未明相對人其是否仍在我國境內及其確實住、居所,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2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5日內補正提出相對人在國內有效之居留證或其它經主管機關登記核備而足資證明其現居住地在我國境內且未出境之證明文件,該通知於100年11月24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