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因殺人未遂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500號原告 謝香雲 訴訟代理人 楊宗儒 律師被告 范煥城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二年度訴字第七一八號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柯姿佐
法官吳承學法官李文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